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1:44:57 487 人看过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根据保证合同规定,后者根据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时间计算。保证期间一般为主债履行届满后6个月,若保证合同约定不明,则为两年。诉讼时效则从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或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尽管两者都涉及保证期间,但其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不同。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涉及到了保证期间的概念,但是它们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是不同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样的,都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则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此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虽然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涉及到了保证期间的概念,但是它们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是不同的。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概念,虽然都涉及保证期间,但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不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相同,需在合同明确规定。若无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后6个月。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直至主债还清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后两年。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满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从请求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虽涉及保证期间,但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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