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使了侵权行为的大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根据诉权提起的基础不同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广泛运用的基本诉讼形式,指权益受到侵犯的股东,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等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只要股东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即可提起。直接诉讼分为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几种形式。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受侵权的股东可以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这两种诉讼方式,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由于证券市场上中小股东人数众多且分散于全国各地,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诉讼,往往是人数众多的诉讼,故采用集团诉讼方式,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统一裁判、节约诉讼资源以及便利当事人诉讼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发达国家对证券市场产生的侵权民事纠纷案件,普遍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有待规范。一俟条件成熟,人民法院必将受理股东以集团方式进行的诉讼。
派生诉讼,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他人侵害,特别是来自于大股东、公司的高管人员等的侵害时,如果此时公司怠于采取行动或提起诉讼,具有法定条件的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派生诉讼的特点:第一,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侵权行为人;第二,提起诉讼的股东自身权益并未直接受到侵害,是因公司被侵害而使得股东权益间接受到侵害;第三,该诉讼提起的前提是公司对侵害行为采取消极态度和怠于行动。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它赋予了中小股东为公司利益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从而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免受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以及公司居于管理地位的高管人员的侵权和不良行为危害。派生诉讼起源于英美普通法,现国际上普遍采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中也作了详细规定。为防止大股东的权利滥用,很有必要在我国公司法修改时,设定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同样,为防止该权利的滥用,也应对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前提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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