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2-10-21【实施日期】2002-10-21【发布单位】【文号】武房产[2002]195号
各区房产局、市登记发证中心、市交易互换中心、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发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138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制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的《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规定操作执行。执行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附件:
1.《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
2.《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贯彻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发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138号)文件精神,现就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范围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依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费用,它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住宅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的界定
1、住宅房屋(除集体宿舍外)所有权登记根据武价房字(2002)138号文件第一条的标准,按套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2、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根据武价房字(2002)138号文件第二条的标准,按宗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包括用途为工业、交通、商业、金融、教科文卫、体育、机关办公、军事、集体宿舍等功能的房屋。
3、一栋房屋内兼有上术(1)(2)两种用途的,房屋登记费分别按住宅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的收费标准计费。
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特殊困难群众帮扶工作的意见》(武办发[2001]61号)文件精神,房屋所有权人凭《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办理登记费收费减半手续。
四、关于住房以外房屋“宗”的界定住房以外其他房屋的产权人申请登记时,申请登记的房屋不足5幢的,以一宗计算;申请登记的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
五、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收取?
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的登记费按同类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若房屋抵押标的物超过5幢的,他项权利登记费按其抵押登记范围对应的宗数合计后,再取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60%。
?六、“三改”企业认定?“三改”企业包括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重组、企业破产等情况。
?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其中,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哐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其中,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待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票。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债转股企业的房产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或房产抵押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10元。
?七、新、老标准执行衔接问题
?2002年10月1日以后申请登记的房屋,全部按新标准执行:2002年10月1日前已申请登记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抵押登记综合服务费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建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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