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并无二样,均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管辖,在特殊情形下可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律师补充: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点是:
1、作品传播行为必须发生在向一定公众开放的网络环境中;
2、
作品传播行为必须产生传播者与公众在特定作品之上的双向交互式关系;
3、
作品传播行为的完成只以一定公众在网络环境中通过自由意愿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出现为标志,而不以特定公众是否已实际获得作品为判断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就是法律赋予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对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人,正是通过对上述作品传播行为的控制、垄断,或以自行行使权利方式,或以许可、转让权利的方式,实现该项权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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