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家港市产假规定
1、政策内生育的女职工(包括二胎)顺产可享受128天产假(即98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
2、难产或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补充:其中产前休假的天数可以自行与单位协商。只有在延长的30天中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才会顺延,其它时间碰到国家法定节假日都不能顺延。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是发放到单位的银行账户,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女职工发放产假工资,单位领取了生育津贴后,作为产假工资再发放给女职工。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若单位既不发放产假工资,也不发放生育津贴。
二、针对人群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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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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