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购买或者委托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以购买或者委托的应税消费品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应税烟丝、应税酒、酒类,按照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的当期生产数量和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计算扣除购买或者委托应税消费税。本条例统一了消费税的扣除方法,明确了当期扣除额的计算方法。但是,由于没有现成的会计处理方法可循,企业对可抵扣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导致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存在虚假。
这类业务的核算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消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时间应在消费品的生产和征收中,只有消费品投入生产和征收后,才能抵扣消费税;(2)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当按照当期消费品的生产、消费数量逐项计算。只有生产量和消费量是计算允许抵扣消费税税额的唯一依据。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例子一:1997年5月,一家卷烟厂收回一批特制烟丝进行加工,用于生产a牌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0%),材料费5万元,加工费3.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5950元,所有材料均为当月使用,月初无库存结余。当月销售A牌卷烟一批,价格13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22100元。委托人提货时,委托人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成本:
委托人代扣代缴的消费税=(50000+35000)/(1-30%)×30%=36428.57元>借:原材料121428.57
信贷:委托加工材料121428.57。客户收到产品时,按当前生产数量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金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借方科目:借方:生产成本8.5万元;贷方:原材料121428.57元;销货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借方:银行存款152100元p>贷方:产品销售收入13万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22100
借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65000
贷方:应交税金增值税65000
4。计算当期应交消费税:
当期应交消费税=65000-36428.57
=28571.43元1996年4月应税烟丝为生产a牌卷烟,价格为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1.7万元,已验收入库,货款由银行转帐,生产成本为5万元,5月份(加权平均收入)含税烟草。
1.4月份采购时的会计处理:
借款:原材料--烟丝10万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1.7万
贷方:银行存款11.7万
5月份采购时的会计处理:
借款:生产成本5万
借款:原材料5万元
3.本期扣除额根据5月份的生产数量、税费及会计处理情况计算:
本期允许扣除的消费税=5万×30%=1.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5万元
抵免: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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