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6 19:20:24 233 人看过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一、股东权的权利可以怎样分类

股东权的权利的分类:

1.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

2.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则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有关特别股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数额、优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3.依权利之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前者指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的权利,如特别权与共益权,后者指可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的权利,自益权多属此类权利。

二、物权请求权可不可以适用消灭时效

适合消除时效。虽然物权请求权本质上应该属于债权,但基于其发生基础,设定目的与物权密切相关,与一般债权有着特别重大的区别,特别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于普通债权的消灭时效,因此理论上应视为一种独立于债权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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