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34:57 130 人看过

审计署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是:第三条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以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第四条审计机关向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支付、上缴应当支付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返还违法所得的行为,限期归还占用的国有资产等;(二)审计机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为;(三)审计机关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资金,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资金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一条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对审计署依法设立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第十二条地方审计机关对具体审计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但地方审计机关对处理地方政府授权事项和依照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的审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同级审计机关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当地依法设立的审计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该机关的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第十三条对审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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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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