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在已经在2015年正式实施,面对新的法律环境,企业应当掌握哪些要点,请看以下解读。
【要点一】监管体制全新变革
【解读】多部门的多头监管,存在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的情况。现在的规定完善了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对依法承担责任方面做了重要规定。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当于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了,同时对监管者进行监管,了解监管者是否作为、是否乱作为等等。
【要点二】注重事前安全评价
【解读】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告诉我们,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要点三】统一标准迈出坚实步伐
【解读】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要点四】食品添加剂有了“硬杠杠”
【解读】“瘦肉精”猪肉、三聚氰胺牛奶、苏丹红辣椒酱……这些事件,让不少人“谈剂色变”。不过,食品专家也表示,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因此,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危害。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说明必须在许可范围内才能添加。
【看点五】保健食品安上“紧箍咒”
【解读】我国保健食品近年发展比较快,现在一年有上千亿元的产值,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品种将近9000种。保健食品实际上也是食品,《食品卫生法》把它叫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这种保健食品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体机能的提高,但是它和药品一个最根本的区别,是药品具有药理作用,能治病,而保健食品没有药理作用。很多企业夸大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甚至宣称有治疗作用,然后谋取暴利,所以法律需要监管保健食品,消除这个领域的无序状态。这对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点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近年来,明星们代言的产品数不胜数,所代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也不少。例如某些电视广告中,利用技术手段,夸张甚至虚构某明星服用某种减肥产品前后的体型对照,或使用某种护肤用品前后,脸上的黑斑神奇消失的奇迹,便属于典型的虚假广告。相信今后明星们代言产品会慎之又慎了,大多数明星会自觉地当起“产品质量检验员”。否则,刚从厂家拿到的代言费还没捂热,就可能会拿出去作为赔偿费交给受骗的消费者。这将有助于广告市场的净化,对于规范经营的企业也会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要点七】“免检食品”成历史名词
【解读】在不少老百姓的印象中,免检产品都有较高的产品质量。但此前的不少新闻事件中,一些放心免检产品反而出事。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公布的实施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要点八】“十倍赔偿金”提高处罚力度
重要原因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因此,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特别是针对消费者的赔偿。这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来说都是一道紧箍咒,意味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赔偿成本增加了不少,在无形中也要求企业生产和销售质量更好更稳定的食品。相较《食品卫生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了2000元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还将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消费者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卫生”改“安全”不只是表述的改变。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
此次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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