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补偿的财产范围:
1、合同承担:所谓合同承担,是指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将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移交给第三方;
2、合同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3、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除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由合并企业承担。
一、合同转让的特征是什么
合同转让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转让的结果是,第三取代原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或者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当事人分享权利和义务。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即新当事人的出现。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没有改变,只是其承担人发生了变化,即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2、合同转让涉及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1)合同的转让应当由原合同一方作为转让方与第三方作为受让方达成协议;
(2)合同的转让应当由原合同双方自由表达甚至达成协议;
(3)合同转让后,第三方作为受让方成为新当事人,与原合同另一方也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变更中没有这种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可以说是合同转让的重要特征。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混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
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二)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再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或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人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的从债务。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合同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
三、附随义务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至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而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16].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立,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生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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