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案的法律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3 10:02:24 158 人看过

一、案件特点: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日益增多,交通肇事犯罪逐年攀升。据统计,2003年以来,常州某区法院每年审理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都在100件以上,今年1-7月达103件,占所审理全部刑事案件的17%,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58%,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案件特点1、案件数量增长较快。2002年以来??该院审结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现出较快增长势头?熎渲孝煟玻埃埃材辏叮臣?,2003年、2004年分别达117件、122件?熃衲辏保?7月达103件?熢ぜ迫?年将超过200件。2、造成后果较为严重。2003年以来的342件交通肇事案件,共造成330多人死亡,800多人受伤,直接损失超1200万元。3、肇事车辆以外地货车居多。今年的103件交通肇事案件,49件为货车,占48%;其中,80%以上为外地牌照的货车。4、肇事后逃逸占相当比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相当一部分司机驾车逃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在今年的103件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5名司机逃逸。5、民事赔偿处理难度增大。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责任大小、赔偿数额等方面争议较大,给案件处理带来较大难度,有时引发新的矛盾。

二、主要原因1、肇事司机麻痹大意。部分被告人自恃驾驶技术好,又熟悉路况,为了抢车道、赶时间等原因,心怀侥幸,最终引发交通事故。2、车辆“带病行驶”。一些车辆特别是从事营运的车辆,超载、超速现象严重,成为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同时,一部分车辆由于车况较差、司机疲劳驾驶成为事故的隐患。3、无证无牌驾驶。这一现象大多发生在驾驶摩托车、三轮车交通肇事案件中。在今年的103件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1件为无证无牌驾驶,其中摩托车、三轮车就有9件,占82%。4、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受害人不自觉遵守交通法,违规驾驶、乱穿马路,也是交通肇事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在今年发生的103件交通肇事案件中,有56件受害人要承担次要责任,占55%。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9: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文章
  • 关于救济实施的法律思考是什么
    1、执行协助的起源严格地说,执行协助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也不属于司法协助的范畴。司法协助是指人民法院减少、免除和延迟向有实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其目的是让真正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官司,而不是向他们发放救济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有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执行协助是指被执行人无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使特困执行人渡过难关,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体现出一种司法人文关怀。执行协助不是最高法院或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发明,而是在司法实践中自发产生的。2006年3月,在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和执行累积案件的活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各级法院民警的共同努力,一大批案件积累结案。但是,由于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使符合暂停
    2023-05-07
    86人看过
  • 关于国企职工的"内退"的法律思考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俗称内退,是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由于一些国企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严格按照政策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而引发了很多纠纷,有些被企业按内部规章规定以内退对待的职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在仲裁、诉讼的过程中有关法律依据、法律适用以及如何处理成了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笔者不揣愚陋,撰写这篇短文,就算是引玉之砖吧。题目虽然称为思考,怕有些实不符名,万望各位担待!一、内退的出处人们总以为内退的说法是1993年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中规定的。其实不然,关于退出岗位休养更早地出现在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之中,该《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企业有权在作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
    2023-04-22
    161人看过
  • 关于司法拘留的思考
    根据我国基本法规定,拘留分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时下由于执行难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司法拘留也成了一个热门话题,尤其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以拘代执、滥逮滥抓现象常常见于报端,由此造成司法权威的损害,甚至人权观念的淡薄是明显的。面对这样的危险,笔者作如下思考,试图引起相关人士的注意。一、司法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有明确列举规定,包括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等几方面。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据不完全统计,司法拘留几乎千篇一律地引用我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这一法条的理解并没有什
    2023-06-11
    446人看过
  • 关于对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几点思考
    现行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其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立案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笔者对刑事立案的理解以及适用条件持不同看法。首先,刑事立案作为一种程序性的审查活动,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点,立案本身的实质目的是启动刑事诉讼活动,是属于程序范畴,它不等同于刑事强制性措施,因而对刑事立案不能苛以结果实质性要求。而现行司
    2023-03-13
    373人看过
  • 关于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思考
    [内容摘要]在日益引人关注的网络纠纷案件中,审判机关的每一个判决,每一个法律的适用都成为人们谈论的话题。而同时,关于网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又使审判机关在审理网络纠纷案件中倍受大众的关注和争论。文章研究对比近年来的我国关于网络纠纷的审判案例,尝试讨论在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责任。[关键词]网络纠纷网络立法网络版权纠纷网络名誉纠纷网络财产纠纷立法建议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时代》周刊把世界瞩目的2006年度风云人物颁给了YOU——互联网上内容的所有使用者和创造者。而与此同时围绕网络所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引人关注,本文结合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几例网络纠纷案件,尝试从网络版权纠纷,网络名誉纠纷,网络财产纠纷三个方面,探讨网络纠纷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网络版权纠纷2005年9月,上海步升起诉百度公司音乐著作权侵权一案中,百度被法院判令以每首2000
    2023-06-08
    344人看过
  •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引发的思考
    [案情]2007年6月1日,被告章某驾驶徐*良所有的赣E/27847号轿车,在三清山大道与武夷山大道交叉路口处将行人原告陈某撞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该车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营销服务部(现更名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了保险人对精神损害赔偿不赔及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保险人有20%的免赔率,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间均为2007年3月27日起至2008年3月26日止。[判决]近日,上饶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向原告陈某支付各项经济损失47971.6元和保险金3291.88元,由被告章某向原告陈某支付赔偿费用822.97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徐某对被告章某赔
    2023-04-30
    459人看过
  • 关于自诉案件的两点思考
    一、关于加强国家干预的思考刑事自诉案件在刑事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第三类案件与前两类的区别是明显的,而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第二类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之间有无区别呢?对此有两种观点,即“相同说”和“不同说”。认为我国法律中只有公诉权与自诉权之分,而自诉权中并无分别的是相同说,这两类案件适用的原则和程序是一致的,没有区别;认为这两类案件的区别在于起诉的主体不同的是不同说,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只能由自诉人行使,诉权主体是单一的,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诉权主体是混合的,可以是自诉人也可以是公诉人。笔者倾向于不同说
    2023-06-14
    354人看过
  • 关于完善贪污罪法律认定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贪污罪立法漏洞贪污罪主体【论文摘要】由于贪污罪本身的复杂性,贪污罪的概念不仅要全面考虑到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还要考虑到我国刑法理论对贪污罪的理论界定,但目前的规定与表述存在着许多不准确的地方。笔者提出,对于我国刑法中关于贪污罪的规定进行重新认定,尤其是有关教科书、司法参考书或论文一定要加强对贪污罪的研究,真正彻底完善贪污罪的法律认定。一、贪污罪定义认定我国刑法中涉及贪污罪的条文比较多,计有5个条文规定着贪污罪,即分别是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和第394条,上述条款之间存在着互相交叉的内容,由此导致了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定义表达的困难。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应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
    2023-06-11
    101人看过
  • 关于虐妻型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民法典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本文试就虐妻型家庭暴力内涵、法律特征、危害性、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一、虐妻型家庭暴力的内涵与法律特征1.虐妻型家庭暴力的内涵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
    2023-06-14
    347人看过
  • 关于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之争纷繁复杂,但归结起来有四点:一是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争;二是执业资格之争;三是超地点、超类型、超范围行医之争,即所谓“三超”之争;四是集体执业医师擅自从事个体执业之争。执业主体之争导致司法界在追究非法行医罪过程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不统一,甚至混乱。1.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争。一般主体说认为,作为犯罪主体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既可以是无医疗技术的一般公民,亦可以是有一定的医疗专业技术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可以是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不具备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员。笔者对这一观点不敢苟同。一般主体说把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扩大化,超出非法行医刑事立法的本意,模糊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造成法律实施的困难。一是此罪设立的目的在于打击、遏制危害中国多年的无证行医之祸害。一般主体说扩大了打击面,必然把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技术事
    2023-06-03
    138人看过
  • 关于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思考
    摘要:商业秘密又称工商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往往引起权利主体竞争对手的注意,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权利主体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我国加入WTO后,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民族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进而影响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成败。本文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探讨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以及如何完善传统立法的不足。关键词:商业秘密的宏观法律保护与微观法律保护。广义的商业秘密又称工商秘密,包括生产、商业流通领域的一切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狭义的商业秘密仅指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与商业销售有关的保密信息、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商业决策等。具体包括未公开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产品的区域分布、营销计划、客户名单、采购渠道、销售网络、配方及其来源、产品价格、供需、底价、投标内容等。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秘密
    2023-05-07
    225人看过
  • 关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的思考
    外资并购涉及我国非常庞大的法域包括外资法、并购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等。当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会涉及我国关于外资投资的政策、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反垄断法、资产评估法、税法、外汇管理法以及地方的并购政策。所以,在并购前与并购过程中都要特别注意有关的法律与政策界限,避免踩到政策与法律的雷区。实行改革开放政策30年,中国已经成为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经济实体。作为世界新兴市场的代表之一,正成为国际资本投资的目标。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对国际资本市场的依赖性日渐增强和宏观政策鼓励外资并购的大背景下,清理现有的政策、法规,使之体系化,在此基础上加快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方面的立法,划定外资并购的空间,规范外资并购的程序,及时排除并购中的阻力,化解外资在并购中的消极因素,使外资并购一开始就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一、我国现行有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在内容上的不足1.规范
    2023-06-06
    168人看过
  • 预防交通事故的思考
    浅谈预防交通事故的奥妙【交通事故的预防】预防交通事故的思考当前,我国已进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公路建设不断加快,等级不断提高,里程逐渐延长,但与迅猛增长的车流量相比,道路建设仍相对滞后,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仍然淡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交通事故正像恶魔一样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仅2008年,全国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事故的成因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国情现状所决定的高密度的混合交通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都拥挤在一条道路上,事故隐患无形增多。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车辆及交通流量大幅增长,运力与运量间的矛盾愈来愈尖锐,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因素也相对增多。三是交通管理科技含量不高,应用水平较低,交通管理仍徘徊在粗放管理状态。四是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驾驶人违法驾车
    2023-06-05
    290人看过
  • 交通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是犯罪既遂吗
    一、交通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是犯罪既遂吗交通肇事罪不是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二、犯罪既遂处罚原则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
    2023-04-18
    412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附带... 更多>

    #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咨询
    • 交通肇事案件关于酒后肇事的量刑标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1
      交通肇事案件关于酒后肇事的量刑标准。“酒驾”根据饮酒的程度不同,包括了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以往对于因饮酒或者醉酒驾车而致死伤的案件,我国司法机关主要以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根据,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实际
    • 法律规定的关于交通肇事轻伤驾照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13
      按交通法规定,交通肇事轻伤驾照,这种情况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是醉酒则构成犯罪,会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怎么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7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规定: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
    • 求一些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分析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20
      以下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其 一,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并无特定的犯罪对象,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问具体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对象。其 二,刑罚具有惩罚犯罪和警示社会的作用,交通肇事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此罪的确立可以从一定程度上
    • 交通肇事法律上有没有关于逃逸的刑事法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31
      逃逸行为可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根据,但不能作为定罪的责任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规定中的逃逸是在明晰了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而逃逸的,也就是说是将逃逸行为作为剥离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之外的因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