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五大建议(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44:54 351 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对于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该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建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组织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理由:第一,《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指代不明确。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如个体经济组织范围宽泛,用个体经济组织包括的范围更广,更能够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哪些单位?它与社会团体有怎样的区别和联系?让人费解。我们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雇佣性质的劳动关系,所以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因此,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包含于其他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组织中,显得更科学、合理。第二,在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时,应当将国家机关包括进去。因为在国家机关中,存在着大量临时工,这类临时工与国家机关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考虑进去。第三,还需要明确的问题是:雇主是否应当为家庭保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时,应当考虑这一问题。

二、关于用人单位的义务

建议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他/她得到及时救治。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妥善处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理由:第一,《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条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这样显得太啰嗦,不如将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改为他/她,显得更简洁一些。第二,对死亡职工进行善后处理如何理解?是不是对死亡职工,拉到火葬场烧了了事?将善后处理改为妥善处理,要求用人单位对死亡职工的处理要具有合理性。第三,并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这句话中,并应当在24小时内理解有歧义,是仅指职工死亡的才报告,还是受伤或死亡都要报告?应当作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工伤的认定

1、建议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

(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的;

(三)患职业病的;

(四)因工出差,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理由:第一,所谓工伤,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简而言之,就是因工(公)负伤。只要是因工(公)负伤,都要算工伤,而不论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这极不利于保障劳动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些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而且往往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他们还以不是在工作时间发生的进行辩解,极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作场所也是一个看似清晰实质很不易界定的区域。工作性质不同,工作场所就不同。如运输工人,他们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或意外,算不算工伤?所以,原规定缺乏合理性和现实可操作性,不利于工伤事故的处理。第二,根据上述理解,建议删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六项。因为第二项已经包含在第一项之中。而第六项,之所以要废除,有两个原因:一是上下班途中不好界定。每个人的上下班路途都并非唯一的,在操作上有困难。二是一旦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有肇事者赔偿,还有保险公司赔付,勿需用人单位买单。那样也会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负担。但是,可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补偿或抚恤。

2、建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一)、(二)项所致伤亡确实与用人单位不当安排有关,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确实与用人单位过度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劳动或者无故拖延医疗费用等有关,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1日 12: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论排除工伤事由的完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建议案之二
    排除工伤事由的概念、意义与种类排除工伤事由,是指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虽然是在工作中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造成的,但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排除工伤事由适用于工伤认定,对确定劳动者所受损害是否属于工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工伤的范围。工伤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所患职业病,以及立法特别规定为工伤的一些特殊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除特殊情形外,劳动者所受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3个条件:(1)伤害。即劳动者必须存在伤害后果,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2)工作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是由于其所从事的工作所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这是认定工伤的核心条件,也体现了工伤作为职业伤害的本质含义。(3)时间与空间条件。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必须发生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如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下班途中,这也是
    2023-04-23
    433人看过
  • 关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二)
    表面上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都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是国家不管、用人单位推托,种种不利后果都落到了受伤的农民工身上。佟丽华说。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介绍,在他们工作站受理的工伤案件中,有90%以上的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经常会使那些受了伤的农民工得不到及时治疗。值得欣慰的是,征求意见稿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这是条例修改中的一个亮点。而有关工伤保险费用支付问题,征求意见稿也做了一些有益的修改,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结论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但这些规定仍然不能保障所有职工在受伤后得到及时救治,尤其是那些既没有工伤保险,又得不到单位配合,长期做不了工伤认定的
    2023-06-07
    54人看过
  • 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为: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生产劳动时,职工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除外。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支付的报酬应当高于正常劳动时间的报酬,具体标准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执行。职工休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2023-06-04
    269人看过
  • 福建省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苏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卫生、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2023-05-03
    465人看过
  • 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改5大亮点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草案中的五大亮点集中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进一步顺应了职工群众的期待。社会团体等也应参保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事件:数年之前的一个寒冷的冬天,一位女性匆匆赶来本报咨询。她说,她的丈夫在一家民办非企业学校任教。一个大雪的日子,丈夫上课途中,滑倒在地。经医院检查,胫骨骨折。学校支付了医疗费等,只让她的丈夫回家休息,却不愿申报工伤认定。她认为学校的做法不近人情,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记者给她
    2023-04-26
    131人看过
  •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解读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
    2023-04-26
    77人看过
  • 车祸可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上下班算不算工伤一直惹争议,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工伤认定等方面做出修改,被人们更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中新网12月9日电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上下班算不算工伤一直惹争议,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工伤认定等方面做出修改,被人们更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中新网12月9日电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其中,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提高补助金标准、简化工伤认定等程序最受公众关注。上下班途中遇非主责交通事故将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不算工伤?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5年后进行首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时,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
    2023-07-02
    138人看过
  •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拟修改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媒体了解到,23名代表建议修改《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西省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正在进行起草崔某某等14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尽快出台的议案》。城建环保工委认为,议案符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很有必要。城建环保工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他们正在组织开展《山西省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将作为政府规章提请省政府讨论。城建环保工委将把议案文本转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他们在起草该办法时认真吸纳代表意见,推动我省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工作将推进丁某某等23名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议案提出,2009年6月颁布
    2023-06-06
    52人看过
  •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做好税收保障具体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烟草、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协助工作。第五条税务机关
    2023-05-29
    467人看过
  • 各界对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09-07-29一、决议征求意见稿思路很好,很多修改具有突破性的意义:1、增加了《工伤保险条例》对管辖范围,是法律更加成熟。2、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很实际,也避免了长期存在的双赔怪现象。3、决议加大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督促力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范围,非常好,但需要加大执行力度,否则会造成保险费收缴不利,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徒增,入不敷出的困境。二、部分修改有不妥之处,如下:1、第六条取消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否定工伤的条件不合理。治安管理条例是重要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治安秩序、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工伤保险条例》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会产生错误引导,使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诸多条款难以执行。特殊情况下甚至出现职工因暴力解决工作纠纷受到企业严厉处分的同时,还享受
    2023-06-10
    167人看过
  • 建议修订劳动保险条例
    台胞之家网讯:云南台联施丽招日前建议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施丽招在建议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各类法律法规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健全和完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初期公布实施的,几十年没台胞之家网讯:云南台联施丽招日前建议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施丽招在建议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各类法律法规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健全和完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初期公布实施的,几十年没有进行过全面修订,部分规定已不适应于现实。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引发了企业和劳动者合法保护自身权益的热议,继而引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关注。但查阅《劳动保险条例》时,看到的是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而《劳动
    2023-06-09
    229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有哪些
    【修改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修改2】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修改3】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修改4】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修改5】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
    2023-05-30
    65人看过
  • 江西省-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江西省劳动厅张勇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对因工生产工作负伤,致残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或劳动者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以地、市为统筹的新型工伤保险体系。一、基本情况从19年开始,我省就着手研究制订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办法,先后在南昌、分宜、东乡等市县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通过试点,初步探索有关工伤保险制度的办法和途径。因此,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大胆探索,采取边试点,边扩大范围的办法,至1993年底止,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3974个,参保人数达61.13万人。1993年1月1日南昌市率先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市级统筹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并得到了原劳动部的充分肯定。自1994年以来
    2023-06-05
    225人看过
  • 江西省保险市场发展的问题与建议
    一、江西省保险市场发展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江西省保险业迅速发展,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职能,为江西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江西保险市场目前尚处于一个过渡时期,即由原来的垄断型市场向竞争型市场过渡,由封闭型市场向开放型市场过渡,业务发展不充分,市场发育不成熟,行业竞争不规范。从当前来看,江西省保险市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的问题:——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少,不利于培育良性市场。全省只有四家保险公司,由于保险供给主体较少,在投保时可选范围就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积极性,且不利于各保险公司树立竞争意识、忧患意识,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育。——江西经济的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体保险水平的提高。2001年江西省市场保险密度为80.88元,保险深度为1.55%,在全国处于中下的水平。——保险市场发展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主体业务发展不平衡,市场垄断程度高,国
    2022-04-08
    25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8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 江西省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修改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2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实行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对于财政监督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 省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有何修改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能否赔偿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06
      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尚未生效实施,因此不能适用。你们要求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赔偿不过分,正因为未参加工伤保险才应当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因工(公)死亡、受伤时应向受害方兑现待遇的统一是大势所趋。 ——更多法律帮助复制搜索——58同城吕淮波律师合肥在线法律咨询
    • 谁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的公告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4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