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某些劳动者采取了特殊保护制度。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一、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其中,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而实行的,对于女职工的特殊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女职工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一切女性职业劳动者。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成型的身体和生理特点而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特殊劳动保护的意义
法律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是由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和生理特点所决定的。女性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特点决定女性与男性不同,需要得到不同的保护,对于女性的保护,还关系到下一代的身体健康.未成年工是未成年的劳动者,作为未成年人,其仍处于生长发育期间,身体尚未发育成熟,通过专门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其正常的发育成长是必需的。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社会公平和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标志。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有利于实现劳动者在劳动领域内的实质公平,有利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正当权利的保护。
?(二)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女性担负着孕育下一代的社会使命,未成年人是劳动力的后备力量,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与其身体健康、生理需要相适应的保护措施,有利于提高人口的质量和劳动者的基本素质,而人口质量和劳动者基本素质的提高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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