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9 09:03:03 259 人看过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

1、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5、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三、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是什么?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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