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方法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16:12:36 328 人看过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方法是什么?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6、死亡失踪的

(1)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3)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7、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提供劳保关系卡或有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二、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必须保持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要考虑制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总体经济状况和职工总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谓相对统一,就是要考虑全国各地的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和地区差异,在制定政策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待遇项目方面,国家统一进行了规定,而具体待遇标准则采取了中央和地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一是要考虑相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虑工伤职工待遇与本地区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

所以,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既有统一的规定,又与各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相衔接,给地方一定的空间。

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待遇过高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导致社会的矛盾。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还是待遇水平都要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考虑,使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是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这不仅牵扯到老工伤人员与新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衔接问题,还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衔接。《条例》规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是要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五是补偿与救助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变化,因此,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是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需要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总体来说领取方法还是特别复杂的,需要提前准备各种证明材料,工伤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工人的一种有效保护,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外,工伤保险就会在工人出现意外时起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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