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此可见,职工工伤可以在受伤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案例:
来自姜堰市黄桥老区的农民工老储,今年50岁,是姜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2014年6月4日上午,他在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今年6月3日,老储向姜堰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以该公司并未依法为老储在单位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事故发生地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为由,不予受理。老储遂提起诉讼,但被驳回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对统筹地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劳社部发[2004]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此问题亦作了相同的规定。
本案中,农民工老储在河南省南阳市施工时受伤。所在单位注册地虽在姜堰市,但该公司并未为老储在姜堰市办理工伤保险。因此,老储受伤后,应向生产经营地河南省南阳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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