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援助,积极促进市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3]8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对促进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
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下同)经依法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的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申领《就业(失业)证》:
1、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有劳动能力;
2、目前无工作且有求职愿望的。
下列被征地农民不再发放《就业(失业)证》:
1、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
2、200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营业(营运)执照自谋职业的;
3、按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市府发[1996]121号文件规定已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的;
4、按国家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及精减、保养人员。
二、就业扶持政策
被征地农民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可凭证享受下列就业扶持政策。
1、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凡创办公司制小企业,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且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允许其在三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不得少于3万元。
(2)凡自谋职业的,凭个体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一次性6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2、大力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
(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新增岗位新招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招用人数给予相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其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补贴;低于60%的,按实补贴。以下凡涉及养老保险补贴的,均按此标准执行。
(2)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用地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上岗前的培训由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上岗后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招用人数给予相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但最长不超过3年。其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3、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市区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被征地农民,可凭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证》领取培训券,享受每人一次的免费技能培训,具体按市劳动保障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4、积极实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领取《就业(失业)证》的人员中:女性40至50周岁、男性50至60周岁的人员;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人员;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除可享受以上各项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对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2)对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50元补贴给所招用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3)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且未享受600元自谋职业补助费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再就业补助费。
对享受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加强审核,并建立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专项资金
为确保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各项措施到位,应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基金,不足部分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上述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06年底止。各项优惠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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