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骗性交易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1.欺骗性交易行为,也称仿冒行为,是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或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2.特征:
(1)主体一般是商品或服务的推销者
(2)客观上采用了欺骗手段
(3)主观上存在使人误信的故意
(4)损害后果的双重性:交易相对人、相关经营者
二、欺骗性交易不正当竞争怎么确定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它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付出劳动和资本,通过诚实经营创造出的有特殊价值的财产,虽然《商标法》为保护这种财产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分明显,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对此也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涉及到的行为,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05年我科查办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类案件居多,也有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我个人认为,今后我们在查办以上性质的案件中,应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运用,一方面可以使我们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熟悉了解,另一方面可以使我们做到举一反三今后可以具体案情灵活运用较为合适的法律、法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种行为的认定有以下几个要件:
①名称、包装、装璜须为知名商品特有,一般情况下,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的,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应是经营者为自己生产的商品所独创的,在市场行销中已成为该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标志。
②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擅自作相同或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里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包括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名称,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名称,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的名称。姓名还包括无名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使用的自己的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类不正当行为,它并不侵犯特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它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是对商品的质量、信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欺诈性交易行为。它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近些年有较多商品在没有取得国家有关强制认证的情况下,为了增加销售和避开相关部门监管,伪造冒用各种行业认证,有的是标志、有的是证书以及各类名目较多的获奖证书,这极大的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秩序,今后我们应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检查。
②伪造产地。05年我科查办的案件中,就有部分装饰行业和润滑油企业中存在这一问题,从而拓宽了我们对这两个行业的监管。
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点《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有着明确的要求,违反该法规定对产品质量作虚假标注,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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