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羊山新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35:53 251 人看过

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羊山新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羊山新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新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羊山新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新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行为,维护税法严肃性,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征收清缴历年拖欠的耕地占用税税款,依法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和抗税行为,逐步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环境,确保新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序开展。

二、征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政策规定,足额征收,依法征收。

三、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凡在新区范围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对采取招拍挂形式出让的应缴耕地占用税而未纳税的土地,耕地占用税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四、征收税额标准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根据调整后的适用税额,按每平方米24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占用耕地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而未缴纳的,都必须补缴。2009年2月28日至3月31日为耕地占用税清理期间。在清理期间,主动足额补缴应纳税额的,根据调整前的适用税额,继续按每平方米4元清缴征收耕地占用税。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到每平方米24元。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以土地部门界定为准),在适用税额征收标准上再提高50%。

(四)凡在清理期间主动缴清应纳税额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五)符合减免条件的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工作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月28日—3月10日)。召开动员会,组织宣传车、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为搞好此次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调查摸底阶段(3月11日—3月31日)。新区从土地、财政、公安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新区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排查,澄清底数,并登记造册备案,坚决杜绝漏征、漏报现象发生。

3、征收入库阶段(4月1日—5月31日)。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划分类别,依据税收政策和征收办法,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向纳税人下达《纳税通知书》等税收法律文书,明确纳税时间、地点、税额,统一组织征收。对拒不纳税的,依法进行清收,清收难度大的,采取强制措施

4、检查总结阶段(6月1日—6月15日)。对征收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建章立制,为今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奠定基础。

六、工作要求

这次耕地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是维护税法,落实新政策的需要,也是为新区集聚财力,促进新区快速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支持财税部门做好清收工作。征管部门要以这次耕地占用税清收工作为契机,做到标本兼治。一方面要加大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意识。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制度,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土地、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对不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等有关手续。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财税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在清收过程中,对配合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坚决追究责任,以确保耕占用税征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9: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耕地占用税相关文章
  • 财政部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我部4月召开全国耕地占用税工作会议以后,各地区都先后贯彻了会议精神,落实征收任务,组织征收入库,做了大量工作。截至7月上旬,全国耕地占用税累计入库数占中央核定全年包干任务数的13.4%。有些地区征收情况较好,已完成中央核定包干任务数的一半。但多数地区征收入库进度迟缓,有些地区征起税款没有及时解缴入库,征起数与入库数差额很大。为了切实抓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入库工作,确保今年中央核定包干任务的完成,特作如下通知:一、今年中央核定的包干任务,各地区必须保证完成。中央核定的包干任务要抓紧层层落实,对留在省级的计划占地机动数的税额,凡能按项目或按地区落实的,要尽快按项目或按地区落实。1988年耕地占用税已实行任务包干办法,望各地区要消除疑虑,抓紧组织征收入库。各地区补征的1987年应征未征部分税款,在保证
    2023-06-07
    367人看过
  •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94]财农税字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根据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我部(88)财农税字第3号文《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的按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5%提取征收经费的规定,继续执行。鉴于耕地占用税划归地方税收,从1994年起,所提经费全部留给地方,不再按1%比例上缴中央。二、为了保证中央对耕地占用税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对1993年度应缴未缴和以前年度尾欠中央的征收经费,应及时与我部清理结算,请各地区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三、根据(93)财农税便字第5号文《关于实行农业税收征收业务费奖励补助试行办法》,对1993年按比例如数上缴我部征收经费的地区继续给予奖励补助,并对用于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培训、改善征收工作条件、购置必要的设备等所需费用,给予重点照顾。财政部1994.06
    2023-06-07
    409人看过
  • 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府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1987年4月1日国家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由于我省行政区划作了一些调整,特别是今年撤区并乡后区划变动更大,省政府原制订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税额标准已不能适应目前情况。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修订如下:一、将原一类地区中的“黄山市(指原太平县)的市区和郊区、风景旅游区、汤口镇”扩大为“黄山市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区”。即一类地区范围为“合肥、蚌埠、芜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市的市区和郊区乡(镇)村、黄山市的屯溪区及所属乡(镇)村,黄山、徽州区政府驻地和黄山区的汤口镇,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二、将原二类地区范围缩小为“县级市的市区和近郊乡村,县城关镇及所属村,县(市)属其他建制镇政府驻地,黄山、徽州区除列入一类地区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其中“县级市的近郊乡村”由县(市)人民
    2023-06-07
    130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农[2003]534号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针对目前本市各区县局在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对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出现的税额标准执行不统一的问题,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京财农〔1988〕919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占地批复中的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不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公路工程标准征收。二、对于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应按照规定的各区县税额标准征收。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2023-06-07
    319人看过
  • 关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郊区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文《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现对公路工程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二)考虑到公路占地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现核定我市公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三)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可缓期六个月内分期交清,不交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四)各占地单位代市政道路占地部分仍按各区、县核定税额标准征收。
    2023-06-07
    380人看过
  • 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发布文号: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清理欠税几点意见的通知》,严肃税收法纪,把拖欠的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地清缴入库,以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耕地占用税的清欠工作,作为整个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采取有效的措施,把清欠工作落到实处。对因清欠工作开展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而完不成上交耕地占用税收入任务的地区,应相应地减少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款。二、对欠税大户,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订出清缴欠税计划,限期清缴入库。对欠税严重的地区,要具体指导,必要的时候可以派出工作组,帮助督促清欠工作。三、对因基建项目拨款不到位而形成欠税的,要督促欠税单位向各级计划和主管部门申请,及时弥补资金缺口;要抓住当前为解决
    2023-06-07
    452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更多>

    #耕地占用税
    相关咨询
    • 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16
      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占用期内恢复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全额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
    • 耕地占用税属于什么征收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29
      1、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3、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4、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6
      给你我的观点,:1、耕地占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完全是两个概念,在我看来没有对比的基础。2、耕地占用费是比如一个企业占用了国家或集体的耕地,需要对其做出补偿而支付的费用,这项费用可能一次性支出,但在实务中更多是每年支付的;3、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而向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税种。4、两者的共同处都是出自为了保护国家用于农业
    •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具有行为税的特点; 2、具有税收用途补偿性的特点; 3、实行一次性征收; 4、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 5、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具有较大的灵活
    •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