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裁量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0:32:05 62 人看过

一、累犯

累犯分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两种。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4)限定性条件,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注意: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二)特殊累犯。只要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不管前后两罪判的什么刑罚,也不管前后两罪间隔多长时间,只要是这三种类型的犯罪之中的具体罪名,都认定为累犯。

(三)累犯的法律是后果有三:一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不能适用缓刑;三是不能适用假释

二、立功

1、立功表现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三是其他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的逃跑;等等。

注意: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其亲属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立功。

2、重大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3、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刑法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数罪并罚制度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时不满35年,上限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刑期在35年以上,上限最高不能超过25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适用第70条的规定,该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特点: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均应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适用第71条的规定,该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特点: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罪。

(3)将新罪定罪量刑。

(4)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原则进行并罚。

(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注意: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四、缓刑制度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注意: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也不同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二)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1、缓刑考验期满,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经过了考验期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没有上述三种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甚至实行数罪并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经过了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

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如果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才发现漏罪的,不得撤销先前的缓刑决定。

三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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