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是指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采取不予监禁,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活动。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类罪犯。监外执行罪犯虽然为数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工作甚难,一旦监管不力,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
为了查找监外执行问题症结所在,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对策,去年笔者所在院的监所检察部门汇同法院、公安干警,对辖区内47名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进行了两次专项检查,根据当前监外执行罪犯监管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合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对监外罪犯实行近亲属担保制度。这对进一步规范监外执行工作,促进监外执行罪犯改造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中存在逃避监管、脱管、漏管、失控现象。据情况反映,审判机关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都是让罪犯自己到辖区派出所报到,一般情况下有固定住址或固定职业的基本上都能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并接受考察,而一些无固定职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在判决后往往不到辖区派出所报到,这在农村更为突出,不少罪犯无脸见父老乡亲,迫于生计,便远离家乡外出打工,不到派出所报到。他们跻身于人口流动大的城镇,行踪不定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其表现难以掌握,更谈不上日常考察从而造成脱管漏管失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二、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处于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和妨害刑事诉讼的,可以取保候审,采取保证人担保或者提供保证金担保的担保制度。在国外,不但对处于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保证金制度,而且对已经判刑的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罪犯本人或其家人的申请,根据罪犯本人的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实行保证金制度予以监外执行。笔者认为,对监外执行罪犯同样可以实行近亲属担保制度,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这一条文:凡是被判决、裁定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提出其近亲属作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首先对其近亲属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其近亲属保证人应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监外刑罚执行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被保证人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在依法惩处被保证人的同时,对保证人处以一定制裁措施。其次对保证金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其数额应按监外执行罪犯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发生脱管、漏管现象且情况轻微的应对保证金予以没收,如情节严重或再次犯罪的应按规定处理。
三、内部制约与外部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行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制度,促使监外罪犯的近亲属积极参与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实施内部制约,在目前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可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监外罪犯慑于亲属家庭利害关系,不敢随意违规违法,增强守法改造的自制力。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监外罪犯亲友和广大群众的联系,指导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帮教措施,照顾好监外罪犯的生活,充分发挥他们对监外罪犯的教育和感化作用。构筑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的再犯罪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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