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有以下规定:
(1)划拨土地的转让。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两种规定:一是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①房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②用地单位因发生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宜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相赁。③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因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才能变更土地权属。
(4)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例题: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2005年房地产经纪人试题)
A.一律不得转让
B.经批准可以出租
C.可以随房屋所有权一并抵押
D.可以收回
E.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答案:BCDE
解析: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两种规定:一是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5)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划拨土地。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予以处置。
下列情况应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①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②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③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④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①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②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③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④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②、③、④项保留划拨土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6)凡上缴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7)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多种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种:①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③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④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⑤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⑥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⑦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例题1: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有()(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A.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B.矿场、机场等核准报废土地
C.非法转让土地
D.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E.转让时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答案:ABD
解析:非法转让土地、转让时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不属于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因。
例题2: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经批准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保留期限不得超过五年。()(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答案:√
解析: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经批准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但保留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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