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按比例分配,不按财产保全顺序受偿。受偿顺序为:
1、执行费用
2、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比例受偿。
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1、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走企业破产程序
受偿顺序按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
1.1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1.2担保等优先债权
1.3职工工资、社保、补偿等
1.4税款
1.5普通债权。同为普通债权的,不足清偿按比例分配。
2、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被执行企业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
受偿顺序为:
2.1执行费用
2.2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2.3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对企业债权处理延伸
1、由上述清偿顺序可见,不管对方是公民还是企业,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即进行债务担保,某种程度保障债权实现;
2、打官司时,对于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能保全就先保全,先下手为强;
3、如果没能抢到执行财产的先手,积极推进执行案件向破产案件转换,避免财产保全人获得优先受偿。
四、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54号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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