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有没有退赃的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5:53:29 126 人看过

对于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返赃的问题,因为玩忽职守罪不同于贪污受贿罪,是没有赃款的,是不履行职权方面存在犯罪行为,所以是没退赃这一规定的。

一、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有哪些区别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1、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即滥用职权;意识到是履行职责属于玩忽职守。

二、怎样认定滥用职权犯罪

(一)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刑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三、贷款诈骗罪退款后还要坐牢吗

犯罪后只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会坐牢。退赔赃款是我国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之一,不会因为退赃而不坐牢。但是退赔赃款的行为,会被公检法机关作为量刑的考量条件之一。所以,退款不影响定罪,但是影响量刑。结合犯罪性质,退赔主动程度检察院在起诉时会建议法院判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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