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30:58 15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管船舶电台(以下简称代管船台的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管船台系指委托交通系统岸台主管部门或经认可的岸台主管部门(简称代管单位)代其管理的船舶电台。

第三条代管船台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无线电通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代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代管手续

第四条需要代管的船台,由其主管单位持设台单位证明,船舶电台执照,到就近的代管单位,填写代管船舶电台登记表(见附表),签订代管协议,规定代管具体事宜。

第五条已同代管单位签订了船舶代管协议的单位,仍需签订船台代管协议。

第六条代管单位应在签订代管协议后十日内,将代管船台所在船舶名称、船台呼号、主管单位和银行帐号,通知有关岸台,并抄报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代管船台的主管单位,应指定专人与代管单位联系,共同做好代管船台管理工作。

第八条代管船台的通信人员,必须持有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核发的“船舶报务员适任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知识,熟悉国际、国内有关水上无线电通信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代管业务

第九条代管单位应定期与代管船台主管单位共同对代管船台进行有关通信纪律、保密、质量和设备等的检查,并对通信人员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十条代管船台的通信、导航设备发生故障,需代管单位检修时,代管单位按交通部有关标准向船舶收取费用。

第四章通信联络方法

第十一条代管船台的通信(包括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应按交通部颁发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代管船台与交通系统单位往来电报,按航务电报处理;与交通系统以外单位往来电报,按国内公众船舶电报处理。

第十三条代管船台所在船舶停泊期间,如需气象报告、航行警告等资料,可到当地交通系统岸台抄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代管船台登记表一式四份,代管单位、代管船台主管部门、代管船台各存一份,报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第十五条代管船台主管部门应向代管单位按规定交付船舶电台管理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代管船舶电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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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名称||船舶种类|

-----|----------|------|---------------

||电台|

船台呼号||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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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

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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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区域||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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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发执照||电台执照|

单位||号码|

|||

-----|----------|------|---------------

|||

船舶隶属||通信地址|

单位||及联系人|

|||

-----|----------|------|---------------

|||

开户银行||邮政编码|

帐号||及电话|

|||

----------------|----------------------

申请单位及负责人|代管单位及负责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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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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