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8:33:31 80 人看过

广州市(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因的需要拟决定/决定征收××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说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填写)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详见附图)

(说明:征收范围以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为准)

(二)地块规划用途: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由××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___)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第___项补偿安置方式。

(说明:可多选)

(一)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本项目可实行下列第项产权调换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①原址产权调换(以下简称:原址安置)。

(说明:可提供拟原址安置情况列表如安置房门牌、户型、套数、建筑面积和拟安置对象等,新建大楼规划报建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异地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不同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③就近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三)政府公房承租人的弃租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本项目以___年___月___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住宅补偿标准参考价:___元/平方米

2.非住宅征收补偿标准参考价:

(1)商业用房补偿价:___元/平方米

(2)其它非住宅补偿价:___元/平方米

(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2项第(1)、(2)、(3)目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的(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进行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三)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四)其它: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___元/户(或元/平方米,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2.厂房:___元/平方米;

3.办公:___元/平方米;

4.商业:___元/平方米。

(二)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1.电话补偿费:___元/户;

2.有线电视补偿费:___元/户;

3.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___元/线;

4.独立电表补偿费:___元/表;

5.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___元/户;

6.热水器移装费:___元/台;

7.空调移装费:___元/台;

8.其它费用:

(三)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政府公房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奖励费用标准

(一)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三)其它奖励

八、安置房源情况

安置房源共___套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套___平方米,非住宅___套___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___万元(其中住宅平均单价___万元/平方米,非住宅平均单价___万元/平方米)。安置房源情况将在征收现场公示。

九、其它事项

十、附件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___征收实施单位地址:______

负责人:______负责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一、房屋拆迁补偿,是“要钱”还是“要房”

要钱还是要房是自由选择的,没有强制性规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时候,可以自由选择补偿的方式,并且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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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
    •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一样的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2
      一般按照当地规划部门的或者房产部门的土地分类标准赔偿,不排除协商确定的情况,建议向有关部门了解。也可以委托我们。
    • 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院内土地是否需要补偿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院落,“地大于房”的土地面积,参照当地类似于房地产市场价评估补偿。所谓地大于房的概念是房屋占地总面积减去建筑面积是正数的部分有补偿,若是负数通常是有院落的楼房,地小于房即没有补偿。
    • 国有土地建房征收,房屋是否有土地补偿款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19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以下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