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
上诉人南京A油运公司(下称油运公司)与被上诉人B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B上海分公司)水路货运合同纠纷案,油运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06)武海法商字第XXX号民事判决,通过武汉海事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3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X兰和代理审判员郭X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陈X担任本案记录工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底,B上海分公司与被保险人C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固体物料和液体物料(包括苯乙烯),液体物料的预计保险金额为8.1亿元,保险价值为43953741.315元。2005年2月,B上海分公司与被保险人C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液体物料的预计保险金额修改为24.4亿元,将保险期限修改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同年3月,被保险人C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苯乙烯销售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销售给D公司苯乙烯3489.777吨,单价为11450元/吨(含税价格)。同月11日,被保险人C公司与油运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委托油运公司运输其产品苯乙烯,由油运公司所属宁化410轮从上海运至江阴。同月12日,通标公司出具了装货港检验报告,证明油运公司装载了3489.777吨苯乙烯,次日,宁化410轮到达卸货港,同月14日完成卸货。次日,经通标公司检验,证明油运公司只卸下了3472.232吨,发生短少17.545吨。同年12月5日,B上海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C公司赔付了货物短少损失43853.86元,随后,被保险人C公司向B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
原审认为,B上海分公司与被保险人C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了货物短少损失,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与油运公司之间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作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组成部分的《C---扬洋包运租船合同》虽约定了装货数量是指装货完毕后船舶上的数量,卸货数量是指卸货前船舶上的数量,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八条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本案承运货物为液体货物,在运输手段和计量手段上均存在特殊性,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当以卸到岸罐为止。油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妥善的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本案计量人均为通标公司,通标公司经过计量,显示涉案货物在卸货港发生了短量,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未向收货人完整的交付货物,故油运公司应当对B上海分公司的货物短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油运公司赔偿B上海分公司货物短少损失39839.8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从2006年6月7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油运公司承担。
油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提出七点上诉理由:一,B上海分公司的起诉依法已经超过诉讼时效,B上海分公司丧失胜诉权;二,本案在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法律和仲裁条款,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依法没有管辖权;三,原审判决剥夺了上诉人(油运公司)的举证和抗辩权利;四,原审判决对合同约定的特别条款不予认定,必然导致本案的错判;五,合同对运输货物的合理损耗和交货条件有明确的约定;六,原审判决在认定承运人责任期间的重要问题上随意曲解法律法规、前后矛盾;七,被上诉人的保险责任期间是货物到达岸罐,其对被保险人的赔付无权向承运人代位追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05)武海法商字XXX号民事判决,并驳回B上海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油运公司与B上海分公司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审判决关于南京A油运公司赔偿原告B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物短少损失39839.8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从2006年6月7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的判决主文所赋予B上海分公司向油运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B上海分公司予以放弃,不再要求油运公司承担该赔偿责任。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B上海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84元,由油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生效。
-
福建省平潭县航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赔偿纠纷案
220人看过
-
油运公司与平安财产保险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262人看过
-
宁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例
448人看过
-
道路货运合同发布货运纠纷收货人不得扣车
456人看过
-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纠纷起诉几年有效
450人看过
-
袁某与成都铁路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118人看过
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它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程序等事项,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途径。仲裁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履行的保障。... 更多>
-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由是怎样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 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
-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期限如何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07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诉讼时效有多长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07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7我认为,除了王沐昕律师的回答是正确的,其他回答者尚不不知道海上运输合同项下的复杂的法律关系。更不知悉船东、船长、雇佣者、劳务介绍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的规范与惯例。 海事海商案件属于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为此专门设立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同样到海事法院参加诉讼的律师,也要求具有与其他在地方法院出庭不一样的海事专业知识。因此在这个论坛回答问题的各位律师朋友,务必慎重。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该怎么样写起诉状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61、原告、被告的具体信息。如果为自然人,则写明姓名、性别、号码等;如果为单位,则写明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2、先写起诉的案由,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纠纷;然后写诉讼请求,可以是要求被告的赔偿数额;事实与理由,即运输的过程,证据的支持;3、所要递交的名称;结尾要有具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