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会不会给抓
卖卖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书作为原告主张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直接体现,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记载其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起诉书中最好注明联系方式,以保证法院能够准确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时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部分将诉求中的基本事实陈述清楚就可以了,语言尽量简洁,概括性地将卖卖合同纠纷发生的情况以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阐明。诉讼请求部分要明确、具体,当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时,应当编号逐项列明。
证据目录和证据来源。证据在立案的时候提交复印件即可,证据原件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提交,供法庭质证。
最新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二、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状范本格式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
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xx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证据×份。
具状人:×××
×年×月×日
起诉书应明确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经典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案例简介:
中标获得总包一工程,总造价四千多万,于7月11日与本单位之外的三个人签定了分包协议(合同一)。
后来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于10月12日与那三个承包人又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与上份完全一致,只是工程造价高出40万(合同二),,这份合同是为应付检查,具体签定该合同的原因已记不清。
同时,10月也同甲方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取得甲方同意。
时至今日,按原始合同工程款项已付清,但是现在,三个承包人其中的一个拿出10月签定的那份合同起诉了我们和建设方,说工程款未支付完。事后回忆,当时的状况谁也记不起来,到底什么原因签的那份合同,现在是大家各持一份合同,同一标的物,就是造价不一致。两份合同都有盖章和签字,矛盾就在于哪份有效。
分析:
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计划经济时比较少,反正都是国有资金,合同双方或多方都是国有企业,结算时给多给少都是公家的事情,所以并不怎么很计较。市场经济后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其原因有三:一个是法规的不完善,一个是施工合同制定的不严谨(招标时就遗留了问题),一个还有我国的国情。
具体发生的问题千奇百怪,它牵扯的不单单是《民法典》的内容,还牵扯到《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以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不过象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的,因为如果两个合同内容一模一样,那么就只能按有效时序认可前一个,因为第一个才是三方真正的意思表示,后一个为应付上级检查(增加合同价或结算价可能是想让上级多拨些工程款。但是如果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公司,为少交点税,可能反而会签一个协议让工程款低一些),它含欺诈行为,不是三方真正意思表示,起诉一方即骗取方,拿这个合同来起诉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对第一个合同的变更协议),不但不会胜诉,反而会搞的起诉人身败名裂,一般不会傻成这样。如果起诉方能够拿出对第一个原合同的变更书面文件那又另当别论,但是原合同和第二个合同一模一样,凭空多出40万,又没有变更协议,起诉方肯定败诉。但合同纠纷不会如此简单,象这个案例,可能还有别的原因,具体这个案例我也不了解,按经验假设一下吧。工程造价已经近5000万,一定是采用的招标投标方式选定的施工总承包人吧。那么先从涉及招标投标的内容分析:如果招标文件指定不允许分包,那么三人的原合同为无效合同,也就没有这个案子了。做为建设单位只需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给中标人即合同中的承包人。
既然建设单位已经同意分包又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认可了三方的协议,那么对于工程分包就有要求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分包有明确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已经明确只能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其他部委的办法中又规定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如果将主体、关键部位分出,又会被认定非法分包,当然原合同无效,包括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这样又牵出了非法分包的问题,其中参与的四方都会被牵连。别说起诉讨要工程款了,先得认定分包的合法性,确定是否为肢解中标项目。注意,在《招标投标法》中对肢解中标项目使用的是不得二字。
再从与合同有关的工程结算说起。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里对合同价规定了三种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现在我国对工程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的合同价只规定了以上三种。因为不知道这个案例是采用的那个合同价结算,就分别分析吧。
1、固定价。在约定的范围内不可调。那么,就需要知道发包人与承包人有没有事先约定。一般固定价习惯上约定变更或增加工程量不超过百分之几以内不调,超出的如何调整也在事先约定好,要在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中约定。但合同采用固定价,一般为投资额比较小或建筑难度不复杂的普通房屋建筑工程,需调整的内容很少,如果多的话,就不会采用固定价合同,因为它就是习惯上说的一次包死。
2、可调价。约定的办法可以调整。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采用可调价,应在招标时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报价部分加以说明,并在合同中写清楚结算方法和公式,哪些可调,哪些不可调,调整的幅度、方法和调整的内容等都应在招标时就规定清楚,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就更应明确并签订清楚,将招标时遗漏的内容补上(我从前的文章中也提到过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有优劣)。在合同执行中(施工过程中)调整的内容或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如增加面积、工程基础加深等),都会有通知和认可的书面文件(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如果此案的起诉方拿不出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书面文件,或拿不出由第二个合同(协议)变更原合同的协议文件,起诉会败诉。
3、成本加酬金。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例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战火等灾害破坏后需修复的工程,它是以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即直接工程费,再加上双方商定的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合同方式。这个案例基本不会是此类计价办法,因为它事先没有报价和结算价格,只有一个概算,招标时只是约定计量酬金的方式,如比例或金额或奖励方式等。
这个案例以上面前两种可能性较大。分析的方法:首先看有无第二个合同对第一个合同的变更协议,并分析如何增加的40万;然后看是否非法分包;再看招标时所采用的计价方式是哪一种,最后用变更文件(合同变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工程量协议等)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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