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权益丧失的司法救济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30:56 334 人看过

(一)劳动仲裁

,员工股东通常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权益,而无需提出劳资纠纷仲裁。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判决来看,绝大多数员工都面临着退股之路。因此,如果员工股东想要主张其权益,必须在期限内首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并通过仲裁确认其员工的身份,以避免权益损失(二)规范公司章程

根据《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的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一旦员工股东失去工人身份,他们是否可以将其股份转让为10%的非员工股份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因此,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对因员工辞职、退市导致的股权转让做出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三)科学合理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职工股东的股权需要转让或收购时,如何计算和确定股权价格非常重要。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组合和劳动组合的性质以及收益分配的程序,转让或收购价格不能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或收购价格相同。笔者认为,定向发行股份中内部职工股的收购方式,以净资产为基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参考,合理考虑职工的劳动报酬来确定股权价格更为合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的双重法律地位容易侵犯其股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既是企业的职工又是企业的所有者。作为工人,其权利和义务受《劳动法》的规定,作为所有者,其权利和义务受相关股份合作制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股权和职工权利是两项独立的、可以平等行使的民事权利,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制企业。前者具有人力合作和资本合作的双重属性。员工股东首先是工人,其次是所有者,权益附属于劳动权。一旦工人失去工人身份,他们能否享有股东身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常以员工股东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雇他们,剥夺他们的工人身份,然后以“人力合作”为借口强迫他们转让股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属性。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工人们没有好的想法。此外,企业的一些大股东利用职工股东的不利地位,变相购买职工股份,以达到变相持股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由集体性质向私人性质的转变,但仍然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名义享受许多优惠政策,这显然违背了我们实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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