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在检查方面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4 14:52:58 62 人看过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一、刑诉法130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二、勘验、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勘验、检查可以根据其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被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其共同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另外,勘验和检查的区别是:勘验是对“死体”,检查是对“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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