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执行方式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7:21:37 250 人看过

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探望权的要素

(一)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对象是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基于社会伦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当然享有探望权,而自然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不过,只有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时的父或母才是探望权人,包括了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父母之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是否能基于亲属关系而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呢?笔者认为,基于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探望权,主要是为了增加未成年子女与不在身边一起生活的父或母的感情而设立的,在孩子心目中,父母都是不可缺少的,探望权能够保障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

(二)探望权的内容。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们相互接触,交流感情,从精神上、心理上尽量减轻因父母的离婚而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未成年子女成长为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因此,探望权也是唯一一项没有财产性内容的身份权。

(三)探望权的客体。它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中所处的某种特定地位,这种地位是特定的,即父亲对未成年子女的地位或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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