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免责约定属无效合同装饰公司与包工头共担责
因脚手杆断裂,装修工在施工中从3楼坠下受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装饰公司与包工头之间免责合同无效,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7月,吉林省某装饰公司将一综合楼第3层的工程轻包给苏某施工,双方约定施工工具由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于某受苏某雇佣在该工地从事瓦匠工作。同年9月1日,于某在施工时,由于脚手杆不具备安全条件,突然断裂,致使其从3楼摔下受伤,昏迷后入院手术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激发性腹膜炎及肾损伤等症。经法医鉴定构成7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因装饰公司和苏某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拒绝赔偿其他损失,于某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3140.70元。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装饰公司明知苏某没有安全资质而擅自将工程发包,并提供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质材料供被告苏志搭建脚手架施工,应依法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苏某作为雇主明知不具备安全保障而组织原告施工作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苏某给付原告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11165.70元,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装饰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长春中院提起上诉。并辩称该公司与苏某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综合楼第三层的工程轻工包给苏某施工,施工期间如出现人身事故由苏某负责。按合同约定该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长春中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认为,装饰公司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转包给没有企业资质的苏某,并提供给苏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质脚手架为其施工所用。装饰公司虽与苏某签订施工合同并约定出现人身事故由苏某负责,但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其免责亦无效。据此,法庭作出维持原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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