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买卖枪形钥匙扣获刑,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
2012年,李某龙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把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2018年其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警方逮捕。后警方回应,根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送检的检材(枪形钥匙扣)是以火药为动力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检方将案件起诉到鞍山中院。
2021年6月4日,这起被称为枪形钥匙扣案在辽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有3人因涉嫌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多名被告对此判决不认可,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李某龙的妻子称,这个被警方称之为枪支的挂件,实际上就是一个枪形钥匙扣,长度仅4厘米左右,约为中指的一半,它的功能主要是用于收藏,而且此前也从未发生过因其引发的伤人事件。
在一般人看来,虽然这东西具备一定的击发功能,但是由于没做火药、弹药之类的相关配套产品,所以不具备杀伤力。但是辽宁鞍山方面却认定这就是枪支,而非所谓的玩具。
从本案涉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而言,上述罪名均属于行为犯,也就是只要实施相应行为的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实害结果。当然如果在实施上述犯罪的同时,也造成人员伤害的,还要进行数罪并罚的。
同时,还有细节值得我们关注,也就是说本案涉及当事人有多达十余名,但实际上最终只有三人被认定构成犯罪的,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区别对待,只有犯罪情节比较恶劣的,才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并处以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目前相关法律人士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标准也提出了不同意见,比如说,在是否构成枪支的标准上,是否存在机械运用的问题?对于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争议根源,建议应该根据实际的致伤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观故意等因素来具体判断。这些问题有待于相关司法部门在后续工作过程中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是什么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
行为犯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在行为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这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既遂。如脱逃罪以行为人达到脱离监禁羁押的状态和程度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偷越国(边)境罪以行为人达到越过边境线的程度为犯罪既遂的标志。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在结果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以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侵害具体对象为标准,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结果犯,不要求具体侵害对象的是行为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发生结果为标准,以发生结果为既遂条件的称为结果犯,不以发生结果为既遂的犯罪称为行为犯。
三、最新枪支认定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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