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举办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达300平米以上,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的设施和设备;
3、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4、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每个培训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持相应岗位上岗资格证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教师;
5、建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二、办理材料
1.需加盖公章;
2、真实性保证中的签名必须法定代表人,如由被授权人签名,则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
1.租赁场地,需有租赁合同,甲、乙双方需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需签名;
2、自用场地需有产权证明。
资产明细表
每个工种需有教学大纲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网址:http://wsbs.heya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与技能教育管理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0个自然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行政许可证》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培训与技能教育管理科自取《民办学校办学行政许可证》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民办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6.公示无意见的,作出予以许可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提交决定人(分管领导)审批;
7.决定人作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批文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领取地址: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培训与技能教育管理科。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民办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205号河源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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