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子里的“征地补偿款”,户口没迁走的“外嫁女”还有份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21:36:29 438 人看过

一、村子里的“征地补偿款”,户口没迁走的“外嫁女”还有份吗?

村里的女孩虽然已经嫁到了别的地方去,但是户口依然还没有迁走就说明她依然是村集体中的一员,而村集体的每个成员所受到的权益都应该是公平、平等的,别人能够享受到的,她依然可以享受。根据国家的规定,户口还在娘家的女孩,而且没有在男方家取得承包地,娘家的土地就依然是这个女孩的,她依旧有使用的权利,所以在征收的时候,也能够分到补偿款。

在农村地区,很多人一直有着重男轻女的思想,很多人都认为嫁出去的女孩就等同于泼出去的水,已经不能再享受关于村集体的权益了。但其实,国家一直提倡的都是男女平等,并且按规定办事,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就有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以剥夺和侵害妇女的经营权,妇女该得到的补偿款也应该得到。

二,征地补偿款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地的补偿款都应该在补偿方案批准之后三个月之内付清,所以村里的土地一旦确认被征收,批准了补偿方案后,村民们应该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才能够保证补偿款的结算速度。

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的安置实施是不能够由村委会或者镇政府负责的,他们没有这个权限,必须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要是你的村子里出现这样情况,一定要积极反应。

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农村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原则,2005年农业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提出:

1、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分配,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2、并特别强调,征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规范,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民个人所有;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安置补助费归失地农民所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4、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办法,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标准、使用范围、核算办法、审批程序作了相应规定,土地补偿费一般按不低于70%至80%的比例分配给农户,剩余部分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集体统一修建集市门面、标准厂房招租等物业经济)或村级公益事业。

外嫁女虽然已经嫁了出去,但是户口没有被迁走,依然是属于家庭内部成员,依旧是农村集体组织的一员,不应当有重男轻女的想法,所以这时外嫁女是应该享受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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