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如何承担债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9 01:59:21 360 人看过

1.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之合伙企业债务问题,首先应对外承担的是以该合伙企业的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如数额不足,则需由负有过错责任的各合伙人负责承担无限制范围内的主要经济责任,而无任何过错的合伙人无需再负担进一步经济责任。

2.然而,一旦通过使用合伙企业的自有财产履行完对外部债权人的赔付义务之后,对于那些曾经犯错的合伙人必须按照其在先前签订的合伙协议中所达成的规定,对由于自身行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倘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所造成的债务并非源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此情况下处理方式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即应由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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