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案件受理了就一定立案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4 0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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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如此,尚需根据实际案情而定,现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解析如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而言,只要刑事案件正式立案接受处理,这便意味着涉案人士的行为已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形成实质性的违反,并且涉案人士可能会因其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
针对此类刑事犯罪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并依法对犯罪分子施以相应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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