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
1、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威海市商品房现售合同);
2、《补贴资格证。
经济适用房上市、房改房上市:
1、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①《房地产转让合同;
②《房地产赠与合同;
③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房改退房:
《威海市房改退房表。
房改售房:
房改房售房合同(需威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加盖“移交”专章)。
改制、合并(兼并)、分立:
1、不动产所有权发生的证明材料:
(1)因企业改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①体制改革管理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证明;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证明;
(2)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兼并)、分立证明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证明。丧失主体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不动产分割、合并、划拨、移交、作价入股:
1、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2、不动产划拨、移交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划拨、移交的证明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3、不动产作价入股协议等证明材料。
不动产互换:
不动产互换合同。
离婚析产:
经婚姻登记机构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赠与:
不动产赠与合同或赠与协议。
继承、遗赠:
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属遗赠的提交死亡证明及遗赠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9)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申请登记需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二次转让:
(1)威海市不动产买卖合同;
(2)预告登记证明;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拆迁安置:
经备案的《不动产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
新建房一次转让:
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威海市商品房现售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上述各项情况均需提交的材料有: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证书;
3、询问记录;
4、身份证明;
5、不动产测量报告及不动产权籍图;
6、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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