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发生争议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9 10:54:22 109 人看过

一、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接到决定书30日内,可以乡法院起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起诉。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此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土地虽是归集体所有,但当农村个人之间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处理。因此,在本案的处理意见中,第1项处理意见是由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布德村甘箐社做出的,显然主体不适格,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布德村甘箐社无权做出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属无效决定;同理,对于第2项处理意见也是无效的;既然第2项处理意见是无效的,那么第5、6、7项的《证明》“以乡司法办〔2000〕20号调解意见为准”便成了无本之源、无根之木了;另外,个人更是无权收回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亦属无效处理意见;而第3、4项处理意见,均是由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人民政府制作出具的,且两次做出的决定亦一致,均明确“撤销乡司法办〔2000〕20号调解处理意见,决定将该地归由原告金某玉耕种“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人民政府做出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意见,主体适格,且未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处理意见。同时,争议当事人双方均系个人,双方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也应由双方所在地布德镇人民政府或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布德镇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即未对该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没有异议,所以该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决定,双方均应当遵守、执行。在布德镇人民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后——“决定将该地归由原告金某玉耕种,被告陈某有、陈某良不能争种和干涉种植”,原告方当然可以改变该土地的利用现状,耕种农作物等;而此时,被告方擅自将原告所种植的农作物毁损便构成对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的侵犯,依法应当予以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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