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商品房如何买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0 11:30:00 368 人看过

一、拆迁补偿的商品房如何买卖

迁补偿的商品房交易应该在获得相关的产权证书之后,是按照一般的房屋的买卖的程序来进行,拆迁回迁房可以卖,城中村回迁房规定是城中村改造回迁房,这部分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土地获取方式为划拨,使用权人为村委会或村委会成立的经济组织,在此种土地性质上建设的村民回迁房,原则上只允许村民或被拆迁人货币购买或实物补偿;

部分村民将回迁房当成商品房对外销售,城镇户口居民购买这样的房子有很大风险的,因为村民回迁房产权登记是有明文规定的:

要有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认证的公函、辖区政府和当地派出所确认的回迁村民的名单、村民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因此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

即便是购买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因其土地获取方式是划拨而不是出让,在二次上市交易办理过户时还应当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此也存在价格上不确定的风险。

二、强制拆迁前需要通知被拆迁人吗?

1、强制拆迁前需要通知被拆迁人。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农民不同意还可以征收土地吗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首先看是否有两公告: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让相关被征收人都可以看到、知道。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行为,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3、征地农民有三大权利

(1)土地补偿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最近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和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和结果知情权。

(2)调查结果核准权

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

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

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补偿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

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是否与签字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3)补偿方案听证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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