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可否当行政诉讼被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22:49 302 人看过

1月18日,哈尔滨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以下简称丰田中心)的负责人,第三次来到了北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呈递行政申诉状。丰田中心因经营了十几年的资产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办公厅界定为国有,从而在哈尔滨市两级法院的一场财产权纠纷案件中接连败诉。

丰田中心创建于1992年5月,是由王建斌个人承包的深圳进出口贸易集团机电配件公司商场和哈尔滨机电设备工程公司等4家单位共同投资组建,属全民与集体所有制联营。在经营中,与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广来公司)发生财产权属纠纷。

2004年12月,广来公司将丰田中心、哈尔滨市广进汽车配件经销中心(以下简称广进中心)、哈尔滨广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下简称广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广来公司诉称,广来公司名为集体企业,实际上是国有公司,丰田中心是由他们投资的,因而也属国有企业。广进公司、广丰公司是丰田中心参股的,原告对丰田公司享有财产权,因此也对广进公司、广丰公司享有股权。故请求法院判定丰田中心的财产系国有资产,归属广来公司所有。

2005年1月17日,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丰田中心的财产归属广来公司所有。被告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2005年6月10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在哈尔滨市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中,一份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03年12月6日所作的关于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与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产权界定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产权界定意见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份《产权界定意见函》界定丰田中心的资产为国有。而丰田中心称,他们经委托律师所查证,国资委产权界定意见函所依据的证据竟是一家已不存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据的虚假《审计报告》和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两级法院均认为,广来公司与丰田中心的资产争议已经有《产权界定意见函》所确定,对于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被告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丰田中心认为,《产权界定意见函》严重侵犯了其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资委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产权界定意见函》并附带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对国资委的诉讼,丰田中心碰了钉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以受理,认为本案被起诉人是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国资委只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并不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故国资委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国资委作出的函只是一份答复意见,不具有任何行政效力。因此,丰田中心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丰田中心拿到这份行政裁定书后,要求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2005年11月3日,哈尔滨市中院驳回再审申请。再审意见认为,对于国资委的《产权界定意见函》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在《产权界定意见函》没有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被推翻之前,不予以受理。

哈尔滨两级法院均认为此案应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而北京市法院却又不予受理。丰田中心等3家公司一直想弄明白:国资委产权界定的法定程序到底有哪些?《产权界定意见函》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国资委是否可以担当行政诉讼的被告?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认为,《产权界定意见函》实际上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可诉性。民事诉讼中被哈尔滨两级法院采信,已经表明了该意见的行政效力。而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必须经过相对人申请,国资委进行调查、询问、审查等程序才能作出决定或处理。当涉及到较大争议或影响力较大时,可以举行听证。

专家指出,目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产权的界定,国有资产的监管等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而这一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从1993年,八届人大着手起草《国有资产法》,到十届人大再次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由于种种原因,这部法律至今难以出台。因此,对国有资产管理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上,都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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