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工商公字[1999]274号
发布日期:1999-10-20
执行日期:1999-10-2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SAUQUICK(鲜迪)等果汁饮料的包装是否构成对SANQUICK(鲜的)果汁饮料包装不正当竞争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保护的对象,其他经营者擅自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者同时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或者将其中之一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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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属于什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17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类似的包装,误以为是知名商品或与知名企业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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