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表见代理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1:00:27 455 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常见的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详细内容如下: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可分为:

(1)明示授权

被代理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被代理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做出。

(2)交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给他人

被代理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可以凭此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被代理人有密切联系,能证明代理权,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未作否认表示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没有作否认表示的。被代理人明知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明确表态。如果被代理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应承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行为应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进行)。如果被代理人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代理,既不承认,又不作明确的否认,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应认为成立表见代理。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

联营活动中,一些牵头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企业集团改制的过程中,一些核心企业为扩大规模,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集体商标,以集团分支机构的名义行事,实际上这些单位或个人经营上各自独立,并没有划入该法人的范围。然而,善意相对人并不知情,一旦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牵头单位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要对其民事活动承担责任。因此,这些本来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活动,使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认为其为该法人的行为时,应成立表见代理。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表现形式:

(1)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限制

被代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对行为人的代理权所作的某些限制,或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也是由被代理人承担其后果。

(2)被代理人委托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被代理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指行为人代理权已经终止或被撤回后,被代理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主要有以下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

被代理人应当在出示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被代理人没有作出明确记载,即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

(2)被代理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

代理权可以依被代理人的意思而撤回。这种撤回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应立即收回代理证书,并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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