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办理材料
单位盖章。
原件。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需由其本人签名。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外网系统(http://ses.gdqts.gov.cn:8091/gdtsot),或进入广东省**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http://cysp.st.gov.cn/Modles/Defalt/OrgServiceList.aspx?id=cc804749-c4ea-40fe-ae7d-a0eb20d3a736),进入汕头市潮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系统,点击“在线申办”提交相关材料,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对电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在网上签收;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经营许-可类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实施机关自收到纸质材料后,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可以当场办结的即办件,由审查人和决定人授权受理人当场予以办结。
经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变更或补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予以变更或发放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自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质监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可以当场办结的即办件,由审查人和决定人授权受理人当场予以办结。
经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告知的,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移装、过户、换证、补证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停用、启用、注销、报废事项现场即办。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变更或补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后,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予以变更或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质监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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