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能外出经商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3 14:34:37 397 人看过

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按现行规定,属于允许经商范围之内的,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公安机关允许。具体规定如下:

1、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要依法对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改造或考察。被管制、假释的犯罪分子,不能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按现行规定,属于允许经商范围之内的,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公安机关允许。

2、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期间,若原所在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工作的,在不影响对其实行监督考察的情况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的,亦可就地从事或承包一些农副业生产。

3、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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