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建筑物的几个重要方面,包括稳固的地基、良好的整体性、少悬挂附属物、远离危险物和负重要少。同时,体态也应方正,国家抗震规范要求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在具体实施中,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和场地条件,选择合适的基础类型和抗震措施,以保证建筑物的长期稳定。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改写:
1.建筑物的根基是稳定的,才能确保其持久不倒。
2.建筑物需要稳固的地基才能确保其屹立不倒。
3.脚跟稳健是建筑物的基本要求。
4.建筑物必须建立在稳固的地基上才能确保其长期稳定。
5.只有建立在稳固的地基上的建筑物才能经久不衰。这分为两个方面:
(1)建筑物要有良好的地基。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地震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因此,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工程宜选择抗震有利的地段进行建设,避免在不利、危险的地段建设;
(2)要根据地基条件,选择合适的基础类型,如桩基础、天然地基等,根据需要进行抗震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2、体态宜方正:国家抗震规范要求: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而形成薄弱部位;
3、不能散架:建筑物要有良好的整体性。现浇的楼板、梁、框架、楼板应牢固形成一个整体,构件设计合理,抗震措施可靠。比如砌体结构(砖混结构)按抗震规范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地选择尺寸、配置纵向受力钢筋、箍筋和构造钢筋等;
4、少些零零碎碎:建筑物宜少悬挂附属物,这些附属物指幕墙、装饰贴面等,如果悬挂附属物,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并应减少悬挑、悬臂、局部突出构件;
5、远离危险物:在建筑设计规划中,如果有锅炉、烟囱、水塔等其他危险物,应远离居民区,避免因地震产生次生伤害;
6、负重要少:建筑物负重要少。因为道理很简单,自身重量越大,地震发生时,地震作用越大,吸收的地震力越大,受到的损坏也越大;
7、良好的施工质量:国家规范制定科学,建筑设计合理,如果没有严格的建筑施工,没有质量过关的建筑材料,专业的施工队伍,建筑抗震也是枉然。
建 筑 抗 震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什 么 ?
建筑抗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要遵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的相关规定,这是进行建筑物抗震设计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充分考虑地震力作用下的建筑结构变形和破坏,确保在地震发生时建筑物的安全性;第三,要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构件,并采用适当的构造措施,以增强建筑结构的抗震能力;最后,要制定详细的抗震构造措施和施工方案,以确保抗震设计的有效实施。总之,在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建筑物的稳固基础是确保其持久不倒的关键,因此必须遵守国家抗震规范,并充分考虑地震力作用下的建筑结构变形和破坏,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构件,并采用适当的构造措施,以增强建筑结构的抗震能力。同时,在建筑设计规划中,应遵守国家抗震规范,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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