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22:00:23 492 人看过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一起诉讼中,诉讼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被告会恶意转移自己的财产,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原告的利益受到威胁,所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原告没有主动提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给予判决以后难以执行的考虑,也可以自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1、查封,即对涉案财产等检查以后,就地封闭,禁止动用;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3、冻结,即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由银行冻结涉案的银行账户;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动用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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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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