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新闻媒体侵权案谈名誉权的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5:50:52 242 人看过

原告张小七。

被告连海新闻中心。

「案情」

连海市公安局于2007年3月1日以涉嫌哄抢公私财产罪对原告张小七刑事拘留,后被取保侯审。2007年3月15日检察机关对原告张小七提起公诉,2007年3月18日连海区法院判决原告张小七有期徒刑3年。

《连海报》是连海宣传部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报纸,是连海政府和党委的喉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后经批准,《连海报》更名为连海新闻中心。2007年3月1日,《连海报》根据陈师镇派出所提供的《关于某镇高庄村高庄组部分群众哄抢林木事件的调查处理经过》等相关材料,报道了题为《公然哄抢林木首要分子被处罚》的信息,并配发“以身试法者戒”的短评。原告见报后,认为被告文章中论证原告是该哄抢案的首要分子,无中生有,降低其社会评价,张小七认为该新闻报道使其人格、名誉遭受了严重损害,以连海新闻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法院一审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名誉权强调的是社会对个人的评价,并不是指个人的自我评定。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也会有各种社会评价,并因此带来相关利益,也是名誉权的主体。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违法行为:

(1)侮辱行为。包括口头、动作、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侮辱的事实可能是实际存在的。

(2)诽谤行为。诽谤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否则不构成诽谤。

(3)新闻报道的严重失实。

(4)评论严重不当。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即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所作报道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一是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出的报道;二是报道必须要客观准确,客观是指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准确是指报道与文书职权行为的内容一致,不失实,不歪曲,不添枝加叶。本案原告参与了侵害他人财物的活动,经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对原告等主要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原告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取保候审,这是公安机关依职权行使的公开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刑事判决,确认原告有罪。另外,被告报道的内容与公安机关提供《关于……部分群众哄抢林木事件的调查处理经过》材料的内容相符合,报道没有失实,说明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连海报》所报道的新闻,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以确认的事实,所报道已经公安部门侦查认定,且已经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张小七有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因此,驳回原告张小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张小七不服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的争议和处理涉及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的保护之冲突问题。

1、关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应该如何处理问题。

2、作为新闻媒体,它有报道新闻事件的权利和义务,以使社会及时知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且法律及公众的需求也赋予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报道的内容失实、报道的内容涉及他人的隐私或者不公正的评价。

3对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首先是看报道所反映的事实。如反映的事实是虚假的,即构成诽谤,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则视为披露事实,不具有诽谤性。但如果这些被披露的事实是他人不愿被人知晓的隐私,也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此外,侮辱、损害他人人格也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即使引用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在进行评论时,如果采用的言词带有贬损含义,评论标准出乎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以使他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这就不再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而是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了,就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其次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一方面,过错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另一方面,过错的概念包含了行为人违法性的概念,在侵害名誉权中,行为人违法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民法关于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8: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名誉权相关文章
  • 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有哪些
    新闻侵权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有文章的真实程度或者是公正的评讼、准确的报道国家的机关公开文件和职务的行为;名誉权是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侵犯的,而在申请抗辩的时候就一定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来进行处理。一、侵害他人名誉权该如何处理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一般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侵犯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侮辱是使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二、名誉权包括哪些权利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
    2023-04-03
    124人看过
  • 怎么从新闻报道的内容看有无侵犯名誉权
    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事实,若新闻报道有违客观事实,则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其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擅自所作的认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客观事实,是指哪些已经发生或者确定将来发生的事实;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即一事实是另一事实的必然原因或者确定结果。一般而言,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判断标准方能作出认定。当然,任何人均可能对客观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内心确认,但内心确认没有外化以及公开表示前,不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的事实。侵犯名誉权的答辩状内容和格式侵犯名誉权的答辩状的内容有:标题、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事由等。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
    2023-08-17
    288人看过
  • 媒体一纸叫停“液体安全套”被判名誉侵权
    饱受争议的液体安全套在产品效果方面,曾受到了多方的置疑。因对某都市报的报道不满,液体安全套的生产厂家长江生物药业(樟树)有限公司将该报社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报社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在该报及其网站上与侵权文章相同版面持续一周刊登道歉公告,并一次性赔偿长江药业公司名誉权侵权赔偿金10万元。2006年8月11日,某都市报和该报网站上分别刊发了题为《浙江叫停液体安全套》(副标题为夸口可杀艾滋病病毒实际尚未经检测证明)和《浙江叫停液体安全套尚未证明可杀灭艾滋病病毒》的报道。对此,长江药业公司认为该报道捏造事实,伪造出处,对其合法生产,通过检测的康乐宝杀菌膏作出否定性评价,致使该产品在消费者中评价降低,在北京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生产厂家的名誉,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于是,长江药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发布侵权报道,并收回、
    2023-06-07
    80人看过
  • 批评性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问题的提出]具体:中国青年报社在《中国青年报》登载《这些记者叫西部真头疼》的文章,引题为“要吃要喝要赞助,规格要高接待要好,稍不如意翻脸就恼”。该文中有一段内容为“……某中央大报的记者在相邻的地区受了一点点‘冷遇’——地委只出了一个副书记接待,来这个地区后,马上向当地领导扬言,‘我回去一定要让你们省委把那个地区的宣传部长撤了!’搞得该地区的同志小心翼翼,生怕照顾不周,又在哪个细微之处得罪了这个‘瘟神’。没料到,此公一天突然要走,晚上的火车,中午才让宣传部去买软卧车票。当晚只有一班车,所有卧铺早已卖完。宣传部的同志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弄到一张硬卧,此公大发雷霆,声称,‘我某日报记者居然坐不上软卧!回去非让铁路局撤了你们火车站站长!’宣传部的同志只好把他请到车站,从联网售票电脑上一查,软卧票数天前就已卖完,就这张硬卧,也是站长从别人手中生生地要回来的。此公一看没辙,只好骂骂咧咧坐硬卧走了。”某
    2023-06-08
    157人看过
  •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应怎样理解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应怎样理解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名誉权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因而侵害名誉权就成了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实践也同时表明,至今为止的新闻官司,绝大多数都表现为侵害名誉权案件。从1983年1月到1994年10月共发生的180起新闻官司中,“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有122起……涉及法人名誉权的有31起,还有6起刑事诽谤案”。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以及这种社会评价给公民带来的精神享受。“名誉的核心是社会评价。”这是理论界普遍接受的看法,但是关于什么是名誉权,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关名誉权的诉讼也只能参照一些法学专家的意见。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及自我评价享
    2023-04-13
    260人看过
  •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理由是什么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理由是什么实践中构成侵害名誉权要具备下列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具有抗辩事由,仍然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抗辩事由也是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尽管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从世界各国法律和我国司法实践看,抗辩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一、内容真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主要言词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二、正当行使权利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正当行使权利而有损他人的名誉的行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权或依
    2023-04-13
    320人看过
  • 侵犯新闻传播中的名誉权怎么处理?
    一、侵犯新闻传播中的名誉权怎么处理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如果侵犯名誉权触犯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侵犯名誉权构成犯罪的,按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二、侵犯名誉权的公平分担
    2023-04-13
    240人看过
  • 新闻侵害名誉权作品有特定的指向
    侵害名誉权作品必须有特定的指向,就是说所涉及的受害人能够被公众辨识、指认。如果新闻作品并非指向特定的个人,那么就不会有受害人,当然就不存在侵害个人名誉权的官司。所谓特定指向,一是作者明确有所指向,二是相对人明白指的就是自己,三是公众理解指的就是某人。其中,第三项即可以指认是最主要的,因为如果没有第三人知道,就不可能造成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就不可能构成侵权。有特定的指向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在作品中作者直接指明受害人的姓名、身份等,二是受众通过作品的内容可推导出具体受害人的身份。作者明确有所指的侵害名誉权,这是最容易判定的新闻侵害名誉权形式,也是新闻的真实性要求下的畸形产物。在这类新闻侵权作品中,作者明确指出了所报道的对象,指名道姓地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伤害,从而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比如前文提到的盛学友案,涉讼文章《人生败笔——有偿新闻报道把盛学友送进监狱》在标题中就指出了盛的姓名,指向之明确是
    2023-06-08
    464人看过
  • 新闻报道避免侵犯名誉权怎么做
    在新闻报道当中最好进行化名处理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二)行为具有违法性。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法典》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
    2023-04-16
    79人看过
  • 媒体涉及的名誉权案件定义是什么
    一、公司员工身体病了并辞退了会承担经济补偿吗?看实际情况;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不能辞退的生病员工的规定除职业病属于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的以外,其它任何疾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只明确规定了以下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023-03-29
    77人看过
  • 名誉权的侵权表现: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侵犯他人名誉权,主要是想达到降低对方社会评价的目的。侵权人通过语言、文字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而从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来看,如果
    2023-08-17
    439人看过
  • 尹某桂名誉权案判决限制媒体监督权利
    2003年9月,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某桂因受贿获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尹某桂被双规直至审判期间,当地一家报纸把尹某桂比喻为“女张二江”,对她在任职期间的生活作风问题进行了“渲染”。受贿案一审宣判不久,尹某桂就委托其丈夫对某报提起了名誉权诉讼,最近,襄樊市襄城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后,判处该报赔偿尹某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无论是从人权保障、舆论监督还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看,这都是一次独特的诉讼和奇特的判决,对之加以分析,能看出许多发人深省的问题。从法治社会的进程看,贪官在狱中起诉报社,并且能够在一审中获胜,这个事件本身就很有象征意味。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格权一向有所忽略,一旦什么人受到了司法机关的追究,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在无形中就被剥夺了。尹某桂以囚犯的身份敢于同报社打官司,这在几年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由此不难看出,我们社会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确有了一点进步。不过,从
    2023-06-13
    276人看过
  •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该如何维权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有:如果是媒体主动补救的,应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尽自己最大限度恢复名誉。如果是受害人要求媒体承担侵权责任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一、被他人侵犯肖像权怎么办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
    2023-03-30
    170人看过
  • 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此,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
    2023-04-21
    80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名誉权
    词条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多>

    #名誉权
    相关咨询
    • 新闻媒体的直播是否侵害名誉权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1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诽谤(libel)有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
    • 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媒体侵犯我的名誉权应该如何办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27
      名誉权受损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
    • 新闻媒体举报是否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3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新闻传媒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都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24
      1、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的表现形式有: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 (4)评论严重不
    • 媒体如何维权保护企业名誉权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0-13
      1、名誉权受损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