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1:23:02 19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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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第六条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积。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面积的价格。

本条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问:我们是农村拆迁户。为了建设的需要,我们响应政府的号召,正在为房屋拆迁作准备。但我们农民对房屋拆迁的政策了解不够。请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如何计算?本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类别如何划分拆迁居住房屋的除补偿费以外还可以得到哪些补助

答:首先,对你顾大局、舍小家,为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的精神表示钦佩。你所咨询的内容涉及本县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

目前,本县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本县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三类。一类:城桥镇行政区域内陈海公路新线以南地区及陈家镇、长兴乡、横沙乡行政区域;二类:堡镇、新河镇行政区域内陈海公路新线以南地区;三类:除一、二类以外的地区(以上类别划分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使用权基价,一类地区9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8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700元/平方米。

(2)价格补贴,一类地区4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35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300元/平方米(以上补偿安置标准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本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划分及补偿安置标准,将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拆迁基地的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划分及补偿安置标准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时点为准。

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享受: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安置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房屋以期房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过渡期内,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按600元发放。超过约定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家用设施移装费,电话、煤气、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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