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小保(化名)手持借条要求被告王强(化名)归还其借款4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是借条上写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均非原、被告的姓名,被告又不来应诉,这该如何断案?近日,经过缜密庭审,区人民法院崧厦人民法庭审结了这起蹊跷的借贷纠纷案。
借条上的名字,竟然都是错别字
张小保和王强是同村人,关系不错。王强平时做些小生意,经常有资金周转的需要。2009年,王强提出向张小保借款,并承诺会给他两分利息作为回报。张小保心想:这么多年的朋友了,王强平时挺风光的,像个大老板,这个借款应该不会有风险,并且利息也不低。于是2009年6月、8月、12月、2010年4月,张小保分4次借给王强50万元。每次借款,张小保不忘让王强写张借条。可问题偏偏就出在了借条上,直到张小保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时,才傻了眼。
原来,王强虽然每次借款时都给张小保出具了借条,但4张借条中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名字都不是王强与张小保。2009年6月的借条上写着:现本人黄强因经营需要,向张晓保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8月的借条上写的是:今由黄强向章小保借人民币20万元。12月份的借条上写的是:今由汪强向张晓保借人民币10万元。2010年4月的借条上写的是:今由黄强向张小宝借人民币10万元。
张小保说:这么多年朋友了,我太信任王强了,每次写完借条,我就只看金额对不对,根本没在意名字的问题。现在看来,他肯定是故意写错的,怪不得我每次向他要钱的时候,他都避而不见。现在他又不来法院应诉,真是说不清楚了。
仔细比对细节,法官确定借款事实
50万元的大额借款是否真实,原告有没有撒谎?借条上写的黄强和汪强,是否就是被告王强呢?这些借条是不是王强本人所写?为了解决这些疑问,承办法官首先从借条的字迹入手,询问张小保能否提供王强其他书写材料进行比对。张小保说,王强以前在法院打过官司,应该有笔迹留存。于是法官调取了王强之前诉讼的卷宗材料,将王强的书写笔迹与借条上的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经相关司法鉴定所鉴定,借条上的字迹确系王强所写。
为查明是否存在50万元借款,法官详细询问了张小保款项来源、借款用途、交付情况、有无证人证明等情况,张小保均能一一说明,且相关证人也出庭说明相关借款事实。此外,张小保还提供了王强转账还款6万元的银行记录。经过仔细缜密的庭审,结合张小保提供的各种证据,法院认定王强尚欠张小保44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未予归还,并判决王强应归还该借款并支付利息。
以后借款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查看借条上书写的所有内容有无差错,特别是姓名、金额、利息以及时间等要素。现金借款最好有证人在场,大额借款最好通过银行汇款,这样可以留存相关记录。法官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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